2)第180章 刑罚治安辩论急_宣和轶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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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很多,应该叫没有几个支持者。时任御史中丞冯京就认为认为这样会破坏现有的军法,有可能制造新的混乱,并且一代明君唐太宗也弃肉刑而不用,恢复肉刑之举实不可行。

  当然这种大事怎么少得了我们大苏学士这样的顶级业余政治爱好者,当即上疏明确表示反对。苏轼也对恢复肉刑持鲜明的反对态度,他认为肉刑有违以仁义为本的治国之道。恢复肉刑的举措,乃“以力胜之”,而这样的措施是不能长久的,可能会导致天下大乱的后果,因此肉刑断不可复。被王安石又在小本本上记了一笔。

  最终经过一番唇枪舌战,还是保守派们占了上风,吕公着等认为:肉刑制度与仁恕之道的价值观是相抵触的,不应当成为道统文人的主张。针对曾布所认为的不用肉刑就不能制止犯罪的主张,吕公着批驳说圣人制刑就是为了消除争夺戕杀之患,现在怎么能够抛弃圣人留下的好传统呢?在吕公着看来,肉刑只能伤害人的肢体,而不能起到有效预防犯罪的作用,道学家们口口声声讲仁义道德,在实际中却要依靠残酷的肉刑来维持封建的统治,这样正证明了道学家的“天理”不能确立。

  确实,恢复肉刑实在是有点过于离谱了,而且肉刑会制造出大量的残疾,反而增加大宋的负担。但是不加重刑罚的话,大宋如今的情况,必须要用重典才行了。

  刑罚体系失衡是宋代出现肉刑之争的主要原因。有些犯罪适用死刑太过,笞杖刑又显得太轻,而流刑有些时候与死刑等同。一方面,轻刑倾向日益严重。从《宋刑统》来看,宋代的徒流刑可以折为笞杖,即便是次死之刑的加役流,最后也只以脊杖二十后远流三千里、配役三年,民众的轻刑心理加强。宋代大赦的频繁也是导致民众轻刑的重要方面。一般的犯罪最后都可以得到宽宥,大赦使人“罪而不避”,良善之人也有作奸犯科的可能。另一方面,宋代刑罚也有过重的一面,部分士大夫认为对于盗窃犯、军人犯罪过多地适用死刑是不妥的;而流放跟死刑也差不多,流放之地多为烟瘴之地,有时候还没到目的地人已经死了。针对这种刑罚体系失衡的现象,恢复肉刑的呼声也随之出现。

  本小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!对儒家“仁爱”思想的理解不同。两宋时期有关肉刑存废的两次较大的争论中,无论是主张恢复肉刑的一方,还是反对恢复肉刑的一方,都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出发点,即都秉持“仁爱”思想。赞同的一方,如曾布、王安石、朱熹,在其论证恢复肉刑必要性时,论据之一即是基于对当时死刑过多的形势判断,认为肉刑的恢复,可以减少死刑的执行数量,而保全人的生命。而反对的一方,如冯京、陈亮等,同样是出于这一儒家理念,只不过他们所做出的判断方向与肉刑恢复论者恰恰相反,认为肉刑残民肢体,过于残忍,因此应该完全废除。

  刺配刑的大量存在。有宋一代,刺配刑成为当时的主要刑罚,已与许多犯罪发生了事实上的粘连。但刺配刑过于轻微,不适宜许多重罪,现实中,刺配刑常常与其他刑罚并用,有时是几种刑罚并用,客观上增加了犯罪人所受的伤害。另外,刺配刑终身侮辱性的特点也被士大夫们认同,他们认为其他肉刑也有着类似的效果。

  赵佶的看法是肉刑不能恢复,但是刑罚必须家中,徒刑流刑都要与苦役挂钩,朝廷疏浚运河、修建各种基础工程,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,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青壮年,与其让他们刺配,不如从事劳役,还可以减少良善百姓的劳役,变相保护守法百姓。

  同时这种苦役才能更好的震慑犯罪,提高犯罪成本,否则动辄大赦,罪犯根本不畏惧法律,国家制定刑统何用?赵佶将自己的看法说给曾布听,曾布也认为,相比于肉刑,恐怕苦役更能让人接受一些。毕竟摧折肢体,过于残酷,服几年苦役,则完全不同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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