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107章 重审宣判_我的印钞机女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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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危野生动物罪的魏某被江苏省公安机关抓获后,自供曾在孙宝山一案发生时向岩洞中开枪。2018年9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,由本院复查此案。”

  食人案重审依法不开庭,所以这一次是直接宣判。

  站在庭上宣读判决书的是江苏省高院一名面容严肃的老法官,程不苟言笑。

  判决书的内容一般都比较冗长,尤其是再审案件马虎不得,措辞相较于基层法院那些甚至还能挑出病句的判决书更为严谨。

  整体上复述了一下当年的案件事实。

  又回顾了一下河南省高院的判决结果。

  关键点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法院的书面意见,直接指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多项证据中,除了孙宝山的有罪口供以外,其他证据部为间接证据。

  嫌疑人有□□,只能证明他非法持有枪支;

  死者尸体残留的骨骼上有弹孔,致命一击在颅骨,只能说明死者九成是因为这一枪而死;

  山洞洞壁上有弹孔,而死者的□□已经不能再用,只能证明嫌疑人开过枪,但不能说嫌疑人开枪打死了死者。

  而所谓的能为孙宝山定罪的直接证据,也就是他在03年春节过后向警方提供的口供,真实性存疑。

  理由有三:

  第一,存在刑讯或向嫌疑人精神施压逼供的可能;

  第二,以前一口咬定是自己先听到了枪声才开枪还击,最终采信为直接证据的口供却自认是饥饿之下做出极端选择,杀人吃肉求生,二者存在极大的事实出入;

  第三,再审过程中嫌疑人推翻供述,称当年之所以修改口供是因为听从了律师“坦白从宽”的建议,以主动认罪伏法换取检察机关较轻的量刑建议。

  再加上18年7月抓获的另一名偷猎者向警方供述,当年因为害怕嫌疑人及受害者获得营救后供出自己,于是向岩洞内开枪企图杀人灭口,既能佐证被告人孙宝山最初供述的“第一声枪响”,也为此案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:即,导致被害者死亡的那关键一枪,来自岩洞之外。

  “本院认为,原审认定被告人孙宝山非法持有枪支罪、非法猎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充足。但综观本案,缺乏能够锁定孙宝山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证据,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,原判采信的孙宝山口供真实性、合法性存疑……”

  听到这里,孙宝山妻子终于捂住了自己的脸。

  一种无声的恸哭。

  媒体席所有记者虽然心中震动,但还勉强克制着心中的激动,维持着法庭的肃静。

  程白则是静默不言。

  结果已经十分明显了。

  那法官念完一串法条后,声音顿了顿,终于宣读了省高院最终的判决——

  “维持原判对孙宝山犯非法持有枪支罪、非法猎捕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;撤销对孙宝山犯故意杀人罪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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